基坑坍塌,万科起诉施工方、监理方、监测方索赔1400万
发布日期:2016-09-06 15:04:01 点击次数:3986

 

8月26日,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辅道塌陷事件有了新进展,作为坍塌基坑的业主,万科在支付了修复费用后,将工程的施工方、监理方和监测方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1400余万元。


[2015年7月26日早晨7时36分,禅城区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一侧辅道出现塌陷!万幸的是,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应是万科广场工地南侧基坑支护坍塌导致。这次塌陷路段长约60米,宽约15米。]

虽然上周五的庭审只是进行到了质证部分,但是披露了不少此前没有曝光了细节,比如说在坍塌前两天,原来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裂缝,并且监测公司已经发出了“预警”,但万科方面认为这个时间点发现问题,整个事故已经“不可逆转”。案件将择日继续开庭。

  

 


 

事件回顾

 

 


 

2015年7月26日,禅城区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一侧辅道出现塌陷(塌陷长度约65米,宽约15米)。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27日,佛山市政府“7·26”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上报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未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质量监控。因建设单位设计方案有变动导致基坑停工时间过长,使基坑支护结构超期服役,墙锚式支护结构承载能力出现退化,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报提到,拟对“7·26”塌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3名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处分,5名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1是否提前发现相关隐患?

 

 


 

监测方:事发前两天已发出“预警”

  

当天的庭审踢出一个惊人的内幕,原来坍塌事故发生的两天前,季华路地面就已经出现开裂,监测公司甚至已经发出过“预警”。

  

作为监测方的安固之公司表示,2015年7月24日,他们就已经监测到季华路下沉达到报警值,当天就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该监测情况通知了万科以及监理方,但两者均未及时处理。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安固之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他们分别向监理方和万科报警的电话和短信记录、2015年7月24日万科工作人员签收监测简报的记录,以及2015年7月24日、25日、26日这三天季华五路周边路面的照片。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也表示,2015年7月24日,他们收到安固之公司监测数据,显示“超过报警值”,便立即向万科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立即作出措施,但万科提出在7月26日才派人前往解决。“我们建议利用现场大量土方就地进行回填返压,但是万科提出,要打孔验证后才能实施。”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说。  

  

对于安固之公司出示的电话和短信记录,万科方面表示了认可。不过,他们同时认为,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结果,2015年7月24日发现地面出现开裂,事故的发生已经“不可逆转”,安固之公司仍属于“没有提前预警”。“责任在于安固之公司没有及时预测预警,且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保修不到位。”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则驳斥了万科“不可逆转”一说:“当时现场路面开裂程度小,若万科及时采取措施,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万科怠于处理且没有及时作出解决方案,对造成坍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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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坑坍塌是必然的吗?

 



施工方:未完工且超期使用 坍塌属自然规律

  

基坑坍塌是必然的吗?对此,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坦言,根据自然规律,发生基坑坍塌是必然的,“事故责任在于万科改变设计方案、突然停工、超期停工,并且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称,涉讼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是2013年6月19日,2014年3月25日,他们却收到了万科的“停工通知”——暂停基坑支护以及土方开挖施工。“停工是基坑斜侧没有施工,坍塌的基坑并没有完成。” 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说,停工之日至坍塌日有一年半时间,基坑在未完全完成的情况下,使用年限已超设计年限一年,“证明我方的施工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此外,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表示,2015年2月4日,他们曾向万科发函,警告“支护结构有效期一年到期”,但万科收函后不予理睬。

  

此外,安固之公司也表示,根据《基坑安全专家论证表》,上面提醒万科“基坑的使用年限已超基坑支护结构设计1年的使用年限”,需对基坑的安全性、稳定性重新进行评估,然而,万科并没有予以重视。

  

对此万科表示,暂停施工是为了工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在施工中,中煤江南公司及其分公司没有与安固之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导致安固之公司无法监测工程的实际安全状况。所以,两者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万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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